金融体制改革(我国金融诚信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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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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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融体制改革,我国金融诚信现状?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金融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目前,我国建成了全球规模最大的征信系统,建起了全国统一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等,为金融体系平稳健康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需要看到的是,随着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对金融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这尤其需要高质量的信用体系予以支撑。
不过,当前金融市场的规模、发展速度和金融市场体系的丰富程度,与信用基础、信用质量和信用体系健全程度之间,还存在着不平衡、不匹配、不衔接。金融服务要跟上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仍需在信用体系建设上发力用力。
2. 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明确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对等、权责统一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地方政府授权,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 财政部门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重点管好国有金融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对国家出资金融机构依法享有资本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五条 国家出资金融机构及其投资设立的机构,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承担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依法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财政部门应当支持金融机构审慎合规经营、强化风险防控,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机构正常经营活动。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合理界定职责边界,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加强与金融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按照市场监管与出资人职责相分离的原则,理顺国有金融机构管理体制。地方政府、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干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第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分级分类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发挥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用。受财政部门委托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其他部门、机构(以下统称受托人)按照受托权限管理国有金融资本,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身份不变、产权管理责任不变、执行统一规制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
第八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发挥党委(党组)的领导作用。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党委(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重点管政治方向、领导班子、基本制度、重大决策和党的建设,健全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承担好、落实好从严管党治党责任。
第二章 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
第九条 财政部门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改革。
(二)组织实施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基础管理工作。
(三)负责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组织上交国有金融资本收益。
(四)对所出资金融机构行使股东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五)按照公司治理程序,制定或参与制定所出资金融机构章程,依法选派董事、监事,委派股东代表参与股东(大)会。
(六)通过法定程序参与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任免、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负责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薪酬监管,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七)监督金融机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八)建立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体系。
(九)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督促检查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受托人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十)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财政部负责制定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依法指导和监督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
第十条 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要义务是:
(一)服务国家战略,落实国家金融政策法规,统筹优化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健全资本补充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国有金融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国计民生的重要金融行业和关键领域、重要金融基础设施、重点金融机构集中。
(二)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形态转换、合理流动机制,保持国有金融资本在金融领域的主导地位,保持国家对重点金融机构的控制力。
(三)探索有效的国有金融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及实现方式,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防范流失。
(四)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金融治理现代化。
(五)尊重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增强活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配合做好重大风险处置工作。
(六)尊重受托人受托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不得不当干预受托人履职。
(七)承担全口径国有金融资本报告工作。
(八)接受外部监督,依法依规披露国有金融机构经营状况,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透明度。
第十一条 受托人根据财政部门委托,按照产权关系,落实统一规制,管理国有金融资本,享有以下权利:
(一)协同推进受托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改革,健全公司法人治理。
(二)按照受托权限和程序,对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行使相关股东职责。
(三)通过提名董事、监事人选等方式,参与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
(四)按照股权关系,通过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向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派出董事、监事等,并加强管理和监督。
(五)按照法定程序,参与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决策,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须经本级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报请本级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受托人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主要义务是:
(一)按照受托权责对等原则,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效率,保障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实现保值增值。
(二)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
(三)督促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履行好服务实体经济和防控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监交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定期向委托的财政部门报告受托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战略和政策目标等情况。
(五)接受财政部门的评价、监督和考核。
(六)落实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体系,负责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统计分析等工作。财政部门依法决定所出资金融机构的国有股权转让。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对国有产权变动实行全流程动态监管,并对所出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纳入母公司并表管理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公司,由母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负责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涉及母公司本级的股权管理及重点子公司重大股权管理事项,由财政部门履行资本管理程序。重大股权管理事项是指可能导致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建立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促进金融机构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金融资本流失。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收益管理制度,对所出资金融机构依法享有出资人权益,建立股东派出人员人才库。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和办法,编制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加强预算执行监管,促进国有金融资本合理配置。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所出资金融机构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开展动态统计监测和运行分析,全面掌握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情况。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整合信息资源,畅通共享渠道,健全金融机构国有产权和财务等监管系统,提升管理效能。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外监督工作制度,加强与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沟通,强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监督体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政府的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要全口径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并按照法定程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具体报告责任由财政部承担。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要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并按照法定程序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具体报告职责由本级财政部门承担。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推进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向社会披露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运营绩效和监督检查等情况,提高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所出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及受托人(以下统称出资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金融机构的章程,按照公司章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出资人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向所出资金融机构委派股东代表,提名董事、监事,参加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
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应当及时向出资人机构报告履职情况。出资人机构应当加强对董事、监事履职的技术支持以及监督评价,建立健全激励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
国有独资金融机构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出资人机构可以授权金融机构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
第二十六条 出资人机构应当通过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对所出资金融机构发展战略和投资规划、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法人机构设立和撤并等须由股东决定的重大事项的审核。
所出资金融机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机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以外的大额担保、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任免机构负责人,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时,出资人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程序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表决意见涉及股权管理的,应当经财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门拟订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薪酬分配制度和机制,指导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探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出资人机构监管所出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备案或核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清算预算执行结果。
第五章 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选择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出资人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融机构章程等规定,建立规则透明的提名程序,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金融机构的下列人员: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三)向国有控股、参股金融机构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对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任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出资金融机构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法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出资人机构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应当严格进行资格把关。对出资人机构直接管理的董事、监事,应当认真落实党管干部有关要求,根据规定权限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
第三十条 出资人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金融机构章程,对金融机构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制度。出资人机构应当针对所出资金融机构的不同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行业特点建立差异化的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体系,按照法定程序对其任命的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管理者的奖惩。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管理者薪酬管理体系。
出资人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任命的国家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薪酬机制和标准;规范所出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和福利保障,对其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财务预算进行备案。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违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
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权限,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追究力度,综合运用组织处理、经济处罚、禁入限制、纪律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依法依规查办违法违规经营投资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案件。
第三十四条 出资人机构不按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履职尽责,或者违法违规干预所出资金融机构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国有金融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依纪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的管理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机构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依规依纪对其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国有实体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依法行使具体股东职责,应执行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做好落实。
第三十七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外溢性强的金融基础设施和履职平台,要保持国家绝对控制力,执行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对其实施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和管理现状,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3. 金融科技如何赋能商业银行?
人工智能+渗透至各行各业,伴随物联网、云计算和AI 等技术的发展,以及物联网在各垂直应用领域规模不断扩大之后,行业与行业的边界越来越模糊。AI+大数据金融机遇成为热点趋势之一,在科技推动下,银行业也在积极拥抱金融科技。金融与科技的快速融合,不仅给金融业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也孕育了新机遇,智慧的银行需要进一步与科技融合,提升金融服务效率。
诸如银行业积极拥抱的金融科技大背景下,金融业人员结构也在发现变化,比如银行柜台人员在下降,而科技类技术人员比例则在上涨,各银行部署智能终端来代替传统柜台服务模式,并在AI、人脸识别、大数据等新技术支撑下,产品、渠道和服务场景以更高效的自动化流程服务客户。
中国银行智能柜台部署统计
中国银行通过把握金融科技发展趋势,持续构建大数据平台,加快新型智能分行布局,引入智能柜台服务,以智能柜台推广和迭代升级为驱动,促进网点服务模式转型,截至2018年6月31日游9927家网点已投产智能柜台,网点覆盖率达 93.6%。
同样,农业银行也在实施移动优先战略,以金融科技为驱动,构建一站 式、场景化、全方位的“智慧生活”生态圈,并与百度战略合作的“金融大脑”项目也正式投产,提供包括人脸识别、语音识别、语义识别等生物识别能力,并推广新一代超 级柜台,减少人工业务办理和人工授权,提升科技对业务创新和经营发展的战略支撑作用。
另外,工商银行也是发展金融科技场域的主力军,积极探索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客户维护、营销服务、产品创新,推进传统金融服务的智能化改造,向智慧银行转型,使客户充分享受智慧零售金融新体验。
包括招行在内的银行在极探索网点数字化转型,客户识别、服务、营销、评价等网点经营管理全流程数字化,截至6月31日,招行可视柜员机对柜面业务分流率高达87.64%。与此同时,在应用上云的比例达到 26.38%,云计算能力得到快速提升,进一步提升了招行对大数据处理能力。
4. 货币银行保险和金融稳定怎么办?
数字改变生活,这句话早在十几年前就被传播到了大街小巷。来源最开始就是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导致很多行业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现在很多的消费升级,技术革新等都无疑和数字化应用有关。
那么金融领域是否被数字化变革影响了呢?答案是肯定的,首先,金融领域两个主要方面就是记账和融资,数字化的出现,让记账的方式从最开始的手工记账到了集中式记账的电算化,而直到现在发展了的分布式记账(区块链)。而融资方面中改变的是操作方式的数字化,例如直接融资方面的资本市场融资,二级市场个股的分析手段随着数字化出现量化分析等都是数字化的结果。甚至很多智能化选股等等软件的出现,让很多原来的人工推荐走到了幕后。
针对问题中的货币,银行,保险和金融稳定可以负责任的说,数字化的出现,一定是正面的,积极的。但是事情都有两面性,任何新的事物的出现都可能出现由于滥用而导致的负面影响,但国家金融是有监管部门的,而随着监管部门的控制和指导,任何新事物最后都会发挥出积极效果。
例如,货币目前看来更多人疑问的是数字货币和传统货币的冲突,我在很多问答中都说过,货币没有国家属性,只能成为比较容易流通的优质商品。而国家意识到数字货币的重要性,也会尝试推出具备国家信用的数字货币,但例如比特币的出现,增加了资金的流动到这种虚拟物品的机会,但不会真正影响国家的货币信用。
银行,保险等行业则一定会受到影响,数字化改变了他们的经营方式,如人工取款变成了手机银行或者扫码支付,这些变化让金融机构的运作模式发生变化,从而影响到了各种从业人员,从原来的操作者这个角色变成营销,维护等角色,但这些行业还不会马上消失,因为金融需求还在,不会因为数字化的出现改变客户需求,但也在倒逼这些机构转型,改变。除非有些机构没跟上转变而拉开差距,那么会被淘汰,但淘汰的一定是部分机构。而暂时不是某个金融行业。
当然,回看历史可以知道,很多行业最终都改变或者消亡,例如焗缸的等民间手工,例如做传统纸媒的的部分行业等等。金融行业也逃不出改变,但经过千年的变化,货币的形式从布币到纸币等金融的稳定还是和国家稳定挂钩,只要保持国家稳定,货币还是市场都会如一个个零件,协调运作的。
5. 我国现行金融体制的优缺点?
十余年来,我国的市场导向型金融体制改革走过了艰难的历程,在其步履蹒跚的推进过程中出现过种种不尽如人意的现象,对此人们往往将其归结为我国现有的金融体系不够发达,进而设想一种被人为理想化的、“发达”的金融体制,似乎在这种未来的“完善”体系中,市场导向型金融体制改革就变得有百利而无一害。
然而事实是,这种思维上的误区严重地阻碍了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完全竞争市场”确实是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家们所憧憬的理想状态,但他们也指出“充分发达”的金融体系仅仅存在于教科书之中,因此就连教科书也明明白白地写着它不过是一种纯粹的理沦抽象的
6. 2008年的金融危机引发了对什么的深刻反思?
2008年的金融危机引发了对房地产市场的深刻反思。因为2008年金融危机是由美国房地产市场次贷危机引发的,当时美国的房地产崩溃,底特律的房子到了几美元没人要,这样银行也引起破产,整个房地产市场资金链断裂,引发金融危机,这是值得深思的。
7. 2008年全国金融危机催生的什么已成为推进国际金融体系改革?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催生的二十国集团(G20)已成为推进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加强全球金融监管和开展全球经济治理的主要平台。
20国集团,又称G20,是一个国际经济合作论坛,于1999年12月16日在德国柏林成立,属于布雷顿森林体系框架内非正式对话的一种机制,由原八国集团以及其余十二个重要经济体组成。峰会旨在推动已工业化的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之间就实质性问题进行开放及有建设性的讨论和研究,以寻求合作并促进国际金融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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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融体制改革,我国金融诚信现状?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金融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目前,我国建成了全球规模最大的征信系统,建起了全国统一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等,为金融体系平稳健康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需要看到的是,随着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对金融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这尤其需要高质量的信用体系予以支撑。
不过,当前金融市场的规模、发展速度和金融市场体系的丰富程度,与信用基础、信用质量和信用体系健全程度之间,还存在着不平衡、不匹配、不衔接。金融服务要跟上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仍需在信用体系建设上发力用力。
2. 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明确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对等、权责统一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地方政府授权,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 财政部门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重点管好国有金融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对国家出资金融机构依法享有资本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五条 国家出资金融机构及其投资设立的机构,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承担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依法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财政部门应当支持金融机构审慎合规经营、强化风险防控,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机构正常经营活动。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合理界定职责边界,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加强与金融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按照市场监管与出资人职责相分离的原则,理顺国有金融机构管理体制。地方政府、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干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第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分级分类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发挥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用。受财政部门委托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其他部门、机构(以下统称受托人)按照受托权限管理国有金融资本,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身份不变、产权管理责任不变、执行统一规制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
第八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发挥党委(党组)的领导作用。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党委(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重点管政治方向、领导班子、基本制度、重大决策和党的建设,健全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承担好、落实好从严管党治党责任。
第二章 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
第九条 财政部门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改革。
(二)组织实施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基础管理工作。
(三)负责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组织上交国有金融资本收益。
(四)对所出资金融机构行使股东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五)按照公司治理程序,制定或参与制定所出资金融机构章程,依法选派董事、监事,委派股东代表参与股东(大)会。
(六)通过法定程序参与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任免、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负责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薪酬监管,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七)监督金融机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八)建立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体系。
(九)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督促检查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受托人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十)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财政部负责制定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依法指导和监督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
第十条 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要义务是:
(一)服务国家战略,落实国家金融政策法规,统筹优化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健全资本补充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国有金融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国计民生的重要金融行业和关键领域、重要金融基础设施、重点金融机构集中。
(二)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形态转换、合理流动机制,保持国有金融资本在金融领域的主导地位,保持国家对重点金融机构的控制力。
(三)探索有效的国有金融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及实现方式,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防范流失。
(四)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金融治理现代化。
(五)尊重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增强活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配合做好重大风险处置工作。
(六)尊重受托人受托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不得不当干预受托人履职。
(七)承担全口径国有金融资本报告工作。
(八)接受外部监督,依法依规披露国有金融机构经营状况,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透明度。
第十一条 受托人根据财政部门委托,按照产权关系,落实统一规制,管理国有金融资本,享有以下权利:
(一)协同推进受托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改革,健全公司法人治理。
(二)按照受托权限和程序,对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行使相关股东职责。
(三)通过提名董事、监事人选等方式,参与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
(四)按照股权关系,通过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向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派出董事、监事等,并加强管理和监督。
(五)按照法定程序,参与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决策,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须经本级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报请本级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受托人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主要义务是:
(一)按照受托权责对等原则,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效率,保障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实现保值增值。
(二)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
(三)督促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履行好服务实体经济和防控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监交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定期向委托的财政部门报告受托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战略和政策目标等情况。
(五)接受财政部门的评价、监督和考核。
(六)落实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体系,负责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统计分析等工作。财政部门依法决定所出资金融机构的国有股权转让。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对国有产权变动实行全流程动态监管,并对所出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纳入母公司并表管理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公司,由母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负责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涉及母公司本级的股权管理及重点子公司重大股权管理事项,由财政部门履行资本管理程序。重大股权管理事项是指可能导致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建立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促进金融机构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金融资本流失。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收益管理制度,对所出资金融机构依法享有出资人权益,建立股东派出人员人才库。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和办法,编制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加强预算执行监管,促进国有金融资本合理配置。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所出资金融机构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开展动态统计监测和运行分析,全面掌握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情况。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整合信息资源,畅通共享渠道,健全金融机构国有产权和财务等监管系统,提升管理效能。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外监督工作制度,加强与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沟通,强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监督体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政府的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要全口径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并按照法定程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具体报告责任由财政部承担。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要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并按照法定程序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具体报告职责由本级财政部门承担。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推进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向社会披露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运营绩效和监督检查等情况,提高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所出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及受托人(以下统称出资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金融机构的章程,按照公司章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出资人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向所出资金融机构委派股东代表,提名董事、监事,参加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
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应当及时向出资人机构报告履职情况。出资人机构应当加强对董事、监事履职的技术支持以及监督评价,建立健全激励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
国有独资金融机构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出资人机构可以授权金融机构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
第二十六条 出资人机构应当通过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对所出资金融机构发展战略和投资规划、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法人机构设立和撤并等须由股东决定的重大事项的审核。
所出资金融机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机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以外的大额担保、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任免机构负责人,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时,出资人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程序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表决意见涉及股权管理的,应当经财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门拟订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薪酬分配制度和机制,指导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探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出资人机构监管所出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备案或核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清算预算执行结果。
第五章 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选择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出资人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融机构章程等规定,建立规则透明的提名程序,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金融机构的下列人员: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三)向国有控股、参股金融机构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对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任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出资金融机构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法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出资人机构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应当严格进行资格把关。对出资人机构直接管理的董事、监事,应当认真落实党管干部有关要求,根据规定权限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
第三十条 出资人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金融机构章程,对金融机构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制度。出资人机构应当针对所出资金融机构的不同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行业特点建立差异化的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体系,按照法定程序对其任命的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管理者的奖惩。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管理者薪酬管理体系。
出资人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任命的国家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薪酬机制和标准;规范所出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和福利保障,对其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财务预算进行备案。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违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
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权限,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追究力度,综合运用组织处理、经济处罚、禁入限制、纪律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依法依规查办违法违规经营投资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案件。
第三十四条 出资人机构不按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履职尽责,或者违法违规干预所出资金融机构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国有金融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依纪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的管理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机构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依规依纪对其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国有实体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依法行使具体股东职责,应执行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做好落实。
第三十七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外溢性强的金融基础设施和履职平台,要保持国家绝对控制力,执行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对其实施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和管理现状,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3. 金融科技如何赋能商业银行?
人工智能+渗透至各行各业,伴随物联网、云计算和AI 等技术的发展,以及物联网在各垂直应用领域规模不断扩大之后,行业与行业的边界越来越模糊。AI+大数据金融机遇成为热点趋势之一,在科技推动下,银行业也在积极拥抱金融科技。金融与科技的快速融合,不仅给金融业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也孕育了新机遇,智慧的银行需要进一步与科技融合,提升金融服务效率。
诸如银行业积极拥抱的金融科技大背景下,金融业人员结构也在发现变化,比如银行柜台人员在下降,而科技类技术人员比例则在上涨,各银行部署智能终端来代替传统柜台服务模式,并在AI、人脸识别、大数据等新技术支撑下,产品、渠道和服务场景以更高效的自动化流程服务客户。
中国银行智能柜台部署统计
中国银行通过把握金融科技发展趋势,持续构建大数据平台,加快新型智能分行布局,引入智能柜台服务,以智能柜台推广和迭代升级为驱动,促进网点服务模式转型,截至2018年6月31日游9927家网点已投产智能柜台,网点覆盖率达 93.6%。
同样,农业银行也在实施移动优先战略,以金融科技为驱动,构建一站 式、场景化、全方位的“智慧生活”生态圈,并与百度战略合作的“金融大脑”项目也正式投产,提供包括人脸识别、语音识别、语义识别等生物识别能力,并推广新一代超 级柜台,减少人工业务办理和人工授权,提升科技对业务创新和经营发展的战略支撑作用。
另外,工商银行也是发展金融科技场域的主力军,积极探索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客户维护、营销服务、产品创新,推进传统金融服务的智能化改造,向智慧银行转型,使客户充分享受智慧零售金融新体验。
包括招行在内的银行在极探索网点数字化转型,客户识别、服务、营销、评价等网点经营管理全流程数字化,截至6月31日,招行可视柜员机对柜面业务分流率高达87.64%。与此同时,在应用上云的比例达到 26.38%,云计算能力得到快速提升,进一步提升了招行对大数据处理能力。
4. 货币银行保险和金融稳定怎么办?
数字改变生活,这句话早在十几年前就被传播到了大街小巷。来源最开始就是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导致很多行业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现在很多的消费升级,技术革新等都无疑和数字化应用有关。
那么金融领域是否被数字化变革影响了呢?答案是肯定的,首先,金融领域两个主要方面就是记账和融资,数字化的出现,让记账的方式从最开始的手工记账到了集中式记账的电算化,而直到现在发展了的分布式记账(区块链)。而融资方面中改变的是操作方式的数字化,例如直接融资方面的资本市场融资,二级市场个股的分析手段随着数字化出现量化分析等都是数字化的结果。甚至很多智能化选股等等软件的出现,让很多原来的人工推荐走到了幕后。
针对问题中的货币,银行,保险和金融稳定可以负责任的说,数字化的出现,一定是正面的,积极的。但是事情都有两面性,任何新的事物的出现都可能出现由于滥用而导致的负面影响,但国家金融是有监管部门的,而随着监管部门的控制和指导,任何新事物最后都会发挥出积极效果。
例如,货币目前看来更多人疑问的是数字货币和传统货币的冲突,我在很多问答中都说过,货币没有国家属性,只能成为比较容易流通的优质商品。而国家意识到数字货币的重要性,也会尝试推出具备国家信用的数字货币,但例如比特币的出现,增加了资金的流动到这种虚拟物品的机会,但不会真正影响国家的货币信用。
银行,保险等行业则一定会受到影响,数字化改变了他们的经营方式,如人工取款变成了手机银行或者扫码支付,这些变化让金融机构的运作模式发生变化,从而影响到了各种从业人员,从原来的操作者这个角色变成营销,维护等角色,但这些行业还不会马上消失,因为金融需求还在,不会因为数字化的出现改变客户需求,但也在倒逼这些机构转型,改变。除非有些机构没跟上转变而拉开差距,那么会被淘汰,但淘汰的一定是部分机构。而暂时不是某个金融行业。
当然,回看历史可以知道,很多行业最终都改变或者消亡,例如焗缸的等民间手工,例如做传统纸媒的的部分行业等等。金融行业也逃不出改变,但经过千年的变化,货币的形式从布币到纸币等金融的稳定还是和国家稳定挂钩,只要保持国家稳定,货币还是市场都会如一个个零件,协调运作的。
5. 我国现行金融体制的优缺点?
十余年来,我国的市场导向型金融体制改革走过了艰难的历程,在其步履蹒跚的推进过程中出现过种种不尽如人意的现象,对此人们往往将其归结为我国现有的金融体系不够发达,进而设想一种被人为理想化的、“发达”的金融体制,似乎在这种未来的“完善”体系中,市场导向型金融体制改革就变得有百利而无一害。
然而事实是,这种思维上的误区严重地阻碍了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完全竞争市场”确实是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家们所憧憬的理想状态,但他们也指出“充分发达”的金融体系仅仅存在于教科书之中,因此就连教科书也明明白白地写着它不过是一种纯粹的理沦抽象的
6. 2008年的金融危机引发了对什么的深刻反思?
2008年的金融危机引发了对房地产市场的深刻反思。因为2008年金融危机是由美国房地产市场次贷危机引发的,当时美国的房地产崩溃,底特律的房子到了几美元没人要,这样银行也引起破产,整个房地产市场资金链断裂,引发金融危机,这是值得深思的。
7. 2008年全国金融危机催生的什么已成为推进国际金融体系改革?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催生的二十国集团(G20)已成为推进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加强全球金融监管和开展全球经济治理的主要平台。
20国集团,又称G20,是一个国际经济合作论坛,于1999年12月16日在德国柏林成立,属于布雷顿森林体系框架内非正式对话的一种机制,由原八国集团以及其余十二个重要经济体组成。峰会旨在推动已工业化的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之间就实质性问题进行开放及有建设性的讨论和研究,以寻求合作并促进国际金融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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